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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105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管,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各项地方税收,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代征代缴。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与各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式样附后),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同时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委托征税权,不委托处罚权。
  第三条 受托的街办、乡镇自接受《委托代征证书》之日起,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代征义务,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代征人员进行有关税收政策及代征业务知识的学习。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应当熟悉代征税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规程》(见附件)依法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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