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务质疑约谈的程序
(一)确定质疑约谈对象后,税收管理员或稽查选案部门税务人员填写《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经所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三天向质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质疑书》或《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质疑约谈对象限期答复或作出解释,并发给《纳税自查报告表》,责成质疑约谈对象自查自纠。
税务机关发出《税务质疑书》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送达回证。税务机关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时,与质疑约谈对象共同商定明确质疑约谈地点,在质疑约谈对象业务场所或到实施质疑约谈税务机关,并在《税务约谈通知书》上注明,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送达回证。
(二) 质疑约谈对象与税务人员面谈的,税务机关应安排两名以上税务人员(下称质疑约谈人员)与质疑约谈对象面谈。在约谈过程中,由质疑约谈人员填写《税务质疑约谈记录》,参加质疑约谈的双方应在《税务质疑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应将质疑约谈资料逐户登记造册存档。
七、税务质疑约谈的结果处理
(一)质疑约谈对象在答复期限内,发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当补缴有关税款。税务机关对质疑约谈对象在答复期限内补缴税款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质疑约谈对象在答复中说明应补缴税款而未在答复期限内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予以核实应补税款后,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可根据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质疑约谈人员对质疑约谈对象报送的《纳税自查报告表》及有关情况说明等资料进行审核,认为纳税自查情况和说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提出不予检查的建议;认为纳税自查结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质疑约谈、逾期不进行自查自纠的,应建议实施税务检查。
税务所经约谈后移交稽查局的,稽查局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将处理情况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