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
2、不按规定报送涉税资料的;
3、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有偏差的,或可能出现严重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
4、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负水平低于行业平均税负水平10%(含本数)以上。行业平均税负水平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测定。
5、纳税申报出现异常现象。如连续3个月未申报、逾期申报、零申报的,或申报不实、申报额出现异常、申报未缴税等。
6、应税所得率低于最低标准应税所得率20%(含本数)以上;
7、当期缴纳的代扣、代收税款比上期或比上年同期减少20%以上;
8、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按照核定征收(代征)方式计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0%(含本数)以上的;
9、纳税情况与其生产经营情况明显不符。如:
(1)本期比上期或比上年同期,销售(经营)收入、利润(收益)、资产、职工人数、发票领购数量等项目中有一项或多项增加,但申报纳税数额却减少或增长比例明显偏低的;
(2)本期比上期或比上年同期,销售(经营)收入增加(或减少),或成本费用明显增加,但申报纳税数额却减少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帐目混乱;
11、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
12、税务机关认为可以提出质疑的其他情况。
(二)稽查局的税务质疑约谈由稽查选案部门负责,并在确定稽查对象前进行。
1、对初步确定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比对发现异常和疑点的,稽查局可以进行税务质疑约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部门不进行税务质疑约谈:
(1)署名举报以及有具体线索或翔实材料的匿名举报;
(2)上级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
(3)按照规定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的案件;
(4)进行质疑约谈可能有碍税务稽查的其他案件。
五、税务质疑约谈的方式
(一)书面约谈。税务机关向质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质疑书》,约谈对象收到《税务质疑书》后,在实施税务质疑约谈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核实,并进行书面答复,答复时附上《纳税自查报告表》。
(二)直接面谈,即质疑约谈对象与税务人员面对面交谈。税务机关向质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谈对象收到《税务约谈通知书》后,在实施税务质疑约谈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或在质疑约谈对象的业务场所进行解释答复,答复时附上《纳税自查报告表》。
(三)委托约谈,即质疑约谈对象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答复。质疑约谈对象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制作书面答复或在质疑约谈对象业务场所、或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