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计税价格审核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计税价格审核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13号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擅自更改合同时间、隐瞒虚报成交价格等现象,为严格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对契税计税价格的审核,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征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审核
  (一)土地出让契税。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执行。
  1.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协议价格即为计税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如协议价明显偏低(低于土地基准地价)的,按评估价格或土地基准地价征收契税。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实行税费包干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不得低于土地基准地价。
  2.以“竞拍”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竞拍总价计征契税。“竞拍”土地属毛地的,应将拆迁补偿费用和“竞拍”公告中明确由承受方承担的前期费用、配套费用、市政建设费用等一并计入计税价格。
  (二)土地转让契税。以双方签定的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载明的成交价格计征契税。如双方签定的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载明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低于同地段土地基准地价),征收机关应按评估价征税,没有评估价的,可参照同一位置、同一类型其他土地交易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
  (三)土地划拨转出让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二、加强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的审核
  (一)商品房买卖。各级征收机关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监控,要求其将新售楼盘的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销售价格等资料报送征收机关备案,并全部录入微机,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一套征收机关自身完整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征收机关应将其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载明的成交价格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的销售价格进行比对,连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和纳税人的有关付款凭证一并审核,以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纳税人联手瞒价和不实申报,导致税源流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