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房地产企业征税的有关问题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平衡房地产企业之间所得税的税负,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全市的房地产企业统一暂按10%的利润率预征。即:
预征税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10%)*适用税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房地产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分项目预征。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
一条规定计算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关于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金和办公通讯费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地税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71号)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对在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暂按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标准,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在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据实扣除。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企业在岗人员实发工资总额2%范围内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权限的问题
西部大开发、国产设备抵扣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一律报市局审批;其它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含50万元),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减免税金额,报市局审批。
十三、关于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非货币捐赠,资产价值超过300万元的,由各区(市)县地税局确定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减免企业所得税所需的各种资料
(一)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减税所需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保险费纪录;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