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失业保险,从2003年1月1日起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问题
(一)税收属地化后,原市属企业经省局确认、市局审批2001年、2002年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相关的区(市)县应继续落实好优惠政策。
(二)对经省局确认、市局审批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仍在继续按15%的税率预征的,应重点对2003年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70%以上进行审查。对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70%的,应按规定适用税率补征税款;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0%以上的,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于4月底前上报市局审批,未经市局审批同意的一律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六、对税务机关查增利润的补税问题
在减免税期间查增的利润,免税企业不补税,只作罚款处理。对减税企业和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其查增的利润按适用税率补税。
七、关于弥补亏损的问题
纳税人的亏损弥补应按照国税发[1997]189号的文件规定执行。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的亏损一律不得弥补。原市属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核实的亏损额,税收属地化后,各相关的区(市)县局在2004年底以前,对这部分企业的亏损进行认定核实。
八、关于职业教育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九、关于拆迁补偿费是否征税征税问题
由于城市建设需要,部分企业迁移到其它地方(如:沙河整治)的,企业出让土地或者政府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机器设备的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在企业的收入中抵扣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