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4]17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为了做好200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成地税函(1998)103号等文件的执行期限问题
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统一按照国税发[2002]208号文件规定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1997]85号文件已在今年明确作为清理纠正范围,所以成地税函[1998]103号、[1998]48号、成地税发[1998]52号等文件不再作为2003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政策依据。
二、关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工会法》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规章。因此,企业按照《
工会法》的规定即按照工资总额所计提的工会经费,从2002年度起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问题
承租方承担的租入资产的修理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可据实扣除。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因经营租赁租入资产产权不属于承租方所有,按《税前扣除办法》第31条的规定,改良支出无法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只能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均匀摊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企业在5年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