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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21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日,接四川省地税局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所征税款不再退还。
  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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