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在满足建筑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城镇新建建筑要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鼓励和引导既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利用改造。生产和经营领域要积极利用太阳能热水工程,取代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鼓励、支持农村广泛使用太阳能。
四、强化节能降耗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节能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的有关工作,抓紧研究和制订与节能有关的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清洁生产等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行业产品生产(产值)能耗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评估条件和评定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初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框架体系。
(二)加强项目和企业节能降耗管理。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新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符合节能要求的内容(节能篇),其中属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必须提交节能篇报告。
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及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监管和服务。加大用能执法和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耗能产品生产、用能产品能耗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能行为。属于国家和省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已建项目,要限期整改和淘汰,到期不改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没收销售用能产品的非法所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依法责令其停用。
(三)加快节能降耗的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和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市万元GDP能耗和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费量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四项指标。及时发布产业用能、节能技术及相关信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削峰填谷蓄冷(热)技术,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合理和节约用电。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研究实施绿色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于不符合能效标识管理要求的要严肃查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各类能源利用服务机构建设。各行业协会、相关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咨询、服务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