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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货币补偿异地购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货币补偿异地购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201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还房契税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33号)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以政府给予的补偿费重新购置房屋,其房屋价格在补偿费标准以内的免征契税;其房屋价格超过补偿费标准的,超过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拆迁货币补偿异地购房有关征免契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是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地税机关要积极与房管、国土部门联系,经当地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到地税机关备案,填写拆迁清册和统计表,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产权时,契税征收窗口必须依据拆迁协议,与已备案的清册核对一致后才能办理有关契税的征免。如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货币补偿后到异地(指成都市范围内)购房的,必须由当地税务机关农税科确认,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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