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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四阶段为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月到2月)。全面总结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法与,吸取教训和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高治理成果。各单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及治理工作总结于2007年1月15日前书面报告市局治贿办公室。

  四、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与自查自纠同步进行、相互促进。一要畅通举报渠道。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二要建立案件协查机制。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组织力量抓紧排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积极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三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坚持严格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坚持维护稳定,保持正常秩序。四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群众举报反映突出的问题,领导小组要深入现场督查整改。

  在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

  五、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防微杜渐,努力营造守法诚信、规范经营、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制度管理,促进企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对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获取商业机会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限期整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制定反商业贿赂的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市场营销行为,建立营销人员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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