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目标、指导原则和重点
(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思想,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把握政策,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经过专项治理,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应遵循的指导原则是:
1、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综合治理。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同规范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相结合;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同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相结合;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相结合。
2、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有序推进。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建立长效机制三项工作要同步推进,相互促进。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3、明确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表现突出的问题。
4、坚持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的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既要坚定不移地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