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
路产损坏赔(补)偿费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131号 2000年4月21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核定福建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交路政(2000)6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经研究,决定对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中车辆超载部分标准予以重新核定,并改名为“超限运输赔(补)偿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超限运输范围界定按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超限运输赔(补)偿费收取后,不得另收取超限运输通行证工本费、表格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