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及区、县科委应当自接到举办者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六、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者提交的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章程草案、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有关登记表等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七、本通知由市科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2001年5月16日
附件:
天 津 市 科 技 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代 码
申 请 日 期
业务主管单位 (盖章)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ОО一年五月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1号令)、《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8号令)和《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民政部国科发[2000]209号)有关规定,并参照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审批文件制定。
二、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三、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四、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16开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16开纸的附页。
┌─────────────┬────────────────────────────┐
│ 单位名称 │ │
├─────────────┼────────────────────────────┤
│ 办公场所 │ │
│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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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 邮 编 │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 话 │ │
│ (负责人) │ │ │ │
├─────────────┼──────────┴─────┴───────────┤
│ 从业人员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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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 │ │
│ │ │
│ │ │
│ 旨 │ │
│ │ │
│ │ │
│ │ │
├─────┼────────────────────────────────────┤
│ 业 │ │
│ │ │
│ 务 │ │
│ │ │
│ 范 │ │
│ │ │
│ 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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