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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

  五、市及区、县科委应当自接到举办者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六、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者提交的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章程草案、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有关登记表等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七、本通知由市科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2001年5月16日

  附件:
天 津 市 科 技 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代    码

  申 请 日 期

  业务主管单位       (盖章)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ОО一年五月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8号令)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民政部国科发[2000]209号)有关规定,并参照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审批文件制定。
  二、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三、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四、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16开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16开纸的附页。

┌─────────────┬────────────────────────────┐
│     单位名称     │                            │
├─────────────┼────────────────────────────┤
│     办公场所     │                            │
│     地  址     │                            │
├─────────────┼──────────┬─────┬───────────┤
│     电  话     │          │ 邮 编  │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 话  │           │
│    (负责人)    │          │     │           │
├─────────────┼──────────┴─────┴───────────┤
│    从业人员数    │                            │
├─────┬───────┴────────────────────────────┤
│  宗  │                                    │
│     │                                    │
│     │                                    │
│  旨  │                                    │
│     │                                    │
│     │                                    │
│     │                                    │
├─────┼────────────────────────────────────┤
│  业  │                                    │
│     │                                    │
│  务  │                                    │
│     │                                    │
│  范  │                                    │
│     │                                    │
│  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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