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3日)宣布失效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瓦窑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48号 2006年3月10日)
去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省市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高陵县非法砖瓦窑破坏耕地问题进行了调查,责成高陵县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对存在的非法砖瓦窑进行了集中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类似非法砖瓦窑问题,在我市其它区县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瓦窑专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存在的非法砖瓦窑无证开采、破坏耕地、浪费资源等问题,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时间和步骤
从现在开始至6月底,分三个阶段对非法砖瓦窑进行整治。
第一阶段(3月15日前):调查摸底,制定整治方案。各区县都要成立整治非法砖瓦窑工作专项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砖瓦窑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整治非法砖瓦窑的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5月底前):集中整治,依法规范。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整治非法砖瓦窑实施方案,坚决关闭和拆除不符合我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砖瓦窑;对符合规划,但手续不全的砖瓦窑,责令限期依法补办开采和用地等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照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砖瓦窑,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规避、拖延承担土地复耕义务的,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对生产实心砖的砖窑,要责令限期改为生产空心砖,逾期未达到改造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