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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手段,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执法巡查,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要将执法监察的重心和责任放在基层,完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机制,对各类违法情况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告知、第一时间处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各区县应下大力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运用包括卫星遥感、国土资源管理网络、地籍档案信息等各种手段,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执法监察,集中查处一批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案件立案标准,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基本农田等重大典型案件,做到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和公开曝光。对不配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各基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强硬措施,坚决予以制止,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和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要采用多种手段,完善机制,综合治理,建立起一整套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认真解决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行为“调查难、制止难、查处难、执行难”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组织国土、监察、公安、司法和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建立起国土、监察、公安、司法和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合力。高度重视解决当前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存在的个别单位重视程度不够、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规范、强制执行和追究刑事责任结案率低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监察部门对造成违法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责任人,要严格追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公安机关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的大局出发,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实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有效提高国土资源案件的移送率、侦破率和执行率。
  四、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严格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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