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对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优先安排发行企业债券、股票及上市。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好的大中型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其向股份公司转化。
六、民营科技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取得或扩大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可享受外贸公司的同等政策。
七、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用于科研、生产的,可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扩大规模。
八、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国家 、市 、区县级开发区内,可以以优惠的出让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营科技企业。
九、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以技术、资本等投资入股。创建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或进行公司制改造,可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 民营科技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时, 可将无形资产的30%作为创业奖励股,奖励在企业创业和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作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 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分配方式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内部分配可按照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进行。
十一、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其他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十二、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国有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积极进行转制工作,在转制过程中,可享受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优惠政策。国有民营科技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 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 》(津政办发〔1996〕34号)及市体改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津体改委发〔1996〕34号)的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