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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私营科技型企业由所在地区科委)同意并征得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批准,可列入毕业生分配计划。非本市户口的应届本科生、研究生或专业急需人员,按有关规定应聘到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可将档案交市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本市全民所有制干部应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其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可放在教有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新成立的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各神形式的股份制;鼓励现有民营科技企业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制改造。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应利用科技发展基金为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生产中试基地,委托金融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进出口工作。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对外贸易机构要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承办代理进出口业务。鼓励外贸企业与民营科技企业相互投资或参股,组成效贸、工贸、农贸企业集团。要根据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需要,为民营科技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组织民营科技实业家到国外培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统计和服务。统筹协调企业登记、认定、人员培训、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成果鉴定等项工作;协助办理科技人员出国出境、技术出口、贷款申报等有关手续;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进一步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内在机制;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职工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应纳入社会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已登记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检前进行一次认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及年技术性收入低于技工贸总收入20%、用于科技开发经费低于企业总支出5%、科技人员比例低于从业人员30%的企业,不再按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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