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津科发改字(98)0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民营科技事业、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不要国家编制的具有新型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的科技型经济组织。包括采用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民有民营科技企业和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并明确划清产权关系后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民营科技企业应遵守国家约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科技、经济、工商、财税、金融、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及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和扶持政策,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民营科技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1.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留学归国人员;
2.经所在单位批准的科技人员;
3.离休、退休、辞职、待业的科技人员;
4.外省市来津的科技人员;
5.其他非在职的科技人员。
鼓励和支持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法人创办国有民营或集体、股份合作制民营科技企业。
第六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专有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2.有与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科技人员;
3.有固定的科研、生产、经营场所和明确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