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31号 2006年2月28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108号)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会议信息公开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按照《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精神,视议题情况,适时安排邀请专家和行业代表列席常务会议,以及邀请公民代表旁听常务会议。
继续组织好市政府会议的新闻报道。在讨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议题时,邀请《西安日报》、《西安晚报》、西安人民广播电台、西安电视台记者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中央、省驻西安媒体或市内其他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二、关于市政府行政公文信息公开
(一)市政府行政公文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负责。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在办文过程中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各分管秘书长、市长在审核、审签文件的同时,对是否公开该文提出意见,由机要处按程序审核印制后,将可公开文件提交政府门户网站、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社、西安市档案馆向公众公开。时效性强、涉及面广的通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西安日报》及时向公众公开。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主办的《市政信息》由机要处通过市级机关综合办公系统刊发。
(二)市政府行政公文信息公开范围:
1.市政府令类文件应予全部公开;
2.市政发类文件,除涉密外应予全部公开;
3.市政办发类文件,凡经市政府同意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或转发的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部门工作意见等,除涉密外,应予以公开;
4.市政函类文件,凡市政府对各区、县,各部门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事项的批复,除涉密外,应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