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含办公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工具)、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公用经费支出按2004年中小学实际支出数为基数核定。
移交中小学的收入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2.经营收入净额,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相应支出后的净额。
3.中小学校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减去补助支出的净额。
4.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
移交中小学的办公用房,校舍及附属场馆建设等基本建设支出及教学专用设施购建等其他专项支出,不能核入基数。
移交中小学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高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原标准核定。对低于地方同类人员养老金的,按地方同类人员标准逐人核定。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统筹关系转换手续未完结之前,工资继续由原供养渠道发放。
经费负担比例:二年过渡期内,2006年企业负担100%;2007年企业与市财政各负担50%。过渡期结束后,从2008年起,由市财政按基数负担。
债权债务:移交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企业承担,实行以零债务移交。
三、资产移交
按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整建制、无偿划转。对移交过程中新增资产、账外资产等特殊因素,双方认定后一并无偿划转。学校在建工程由原企业负责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经决算后移交。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全部无偿划转,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及过户手续。土地、房产勘测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对已流失的教育资产或无法分割的移交资产,由企业提供等价值的其他资产进行置换,也可折现一次性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企业与所在区政府协商确定。移交的资产以账面资产值为准,一般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也不经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而由交接双方直接组织审核认定。
四、其他管理
分离企业办中小学,要将原单位与职工共同生活用水、电、气、暖等改为直供,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系统,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改装电表、水表、气表,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户外线路改装工作和经费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逐年改装到位;户内水、电、气线路改装工作和经费由企业和用户负责。
职工住房问题,按有关房改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