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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29号 2006年2月27日)


  《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中小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
分离企业办中小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和陕经贸发〔2003〕24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的实施意见。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分离后移交所属区人民政府管理。
  企业自办的中小学,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从各区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
  2006年启动移交工作,2006年12月31日工作全部结束。2006年和2007年为移交过渡期。
  一、人员移交
  移交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教学人员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具有教师资格,经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非教学人员(指从事学校管理、教学试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后勤服务)按职业资格、按编制比例纳入移交范围。
  2005年1月1日后新增并已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当年毕业大学生,经审定后可以纳入移交范围。
  2004年12月31日前破产企业的中小学教师,可以纳入移交范围。
  2004年12月31日前已停办,但资产完整的中小学教师,可以纳入移交范围。
  原企业无办学条件,派遣到周边中小学工作,而人事关系仍在原企业的教师,可纳入移交范围。
  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含派遣),在移交过程中严格按陕西省教育厅陕教师〔2005〕57号《关于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全日制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经费管理
  经费基数:以2004年的教育经费支出为依据。经费基数按年度支出减收入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来核定。
  移交中小学支出基数的核定,主要是核定事业支出,包括两个部分: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津贴等补助、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支出,按符合条件的移交教师人数及企业支付的在职人员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支付的在职人员的工资标准低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地方同类人员标准逐人核定,企业支付的在职人员工资标准高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原标准来核定,不需要重复计算,并附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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