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人员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下列人员,户口可迁入本市市区:(一)军队转业干部。(二)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三)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四)军队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五)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六)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七条 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或硕士以上学位。(二)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三)配偶从外省、市离休、退休。(四)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年龄在35周岁以上,配偶无职业随其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或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
第十八条 子女在本市市区具有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市区:(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本人随子女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二)在外省、市离退休人员。(三)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其配偶。
第十九条 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父母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身边无子女或孙辈照顾的人员,可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