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一)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四)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上述人员中获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含高职)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条 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正式录用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任、转任到本市市区内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二条 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一)省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二)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三)具有技师技术等级,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年龄在40周岁以下。(四)具有高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五)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3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2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六)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四县和本市市区农村生源应届毕业生。(七)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符合(一)、(二)、(三)、(七)项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