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我市各项人口准入政策顺利实施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有利于我市实施可持续协调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和治安环境。各级发展改革、公安、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国税、地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教育、人口计生、统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对人口机械增长的监督检查职能,不断完善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宏观调控管理机制。建立调控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政策和措施协商制度,形成人口机械增长调控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使我市调控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条 为控制我市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布局,提高人口总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调迁入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内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四条 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 户口从市区外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办理户口迁转手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随迁:(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科技奖获得者。(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四)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五)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六)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七)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八)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九)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十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十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