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基本内容(一)实行准入制。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的职业为基本准入条件。建立规范、统一的包括技术技能入户、投资纳税入户和政策性入户等基本类别的全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体系。以户籍人口准入条件取代现行的入户政策。经批准登记、迁入我市户口的人员,均须达到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户籍人口准入条件。(二)实行“先就业、后申办入户”政策。除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外,对在我市就业并要求落户的外地户籍人员,实行先就业和办理暂住证,待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符合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条件,再申办入户。(三)实行直接申报制度。
凡驻本市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来本市落户,分别向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直接申报,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办理调动或迁入手续。(四)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凡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能为职工提供合法的集体住所的单位,均可设立集体户口。集体户口由设立单位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批准。(五)在全市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人口管理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用3年时间,在全市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具体实施方案和步骤由市公安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六)申请调(迁)入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四县人员,凡在迁入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均可办理落户。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县公安局依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公安局和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备案后执行。(七)2004-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临潼、长安、灞桥四区和户县、周至、蓝田、高陵四县行政区内4个中心城镇和50个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的户籍人口准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迁入人口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的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实现人员入户的网络化、电子化、智能化管理。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由市公安部门牵头,市信息办、市统计局和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协助,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逐步健全常住人口综合调控管理的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地方性人口法规和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