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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06〕19号 2006年3月15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70号国务院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刻认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明确监管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能,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分工协作关系,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查处下列无照经营行为: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公安、土地、文化、卫生、质监、环保、新闻出版、食品药监、安监、城管执法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对前述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也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及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由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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