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指导企业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做好社会保险接续等服务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加强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1.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对于职工数量在5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应指导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合理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凡裁员方案未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
(四)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五)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调研,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六)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七)解决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八)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探索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使其用于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网络、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以真正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的职能。
(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行扩面征缴奖惩制度。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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