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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引进开发、项目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各区县必须有专门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再就业基地,集中解决上述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街道、乡镇也要创造条件,完善设施,建立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基地。社区也可依据自身条件建立创业基地。
  普遍建立和实行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前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网络,使城镇绝大多数新生劳动力能够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将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纳入再就业培训的范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扶贫培训、阳光工程等专项培训项目。各区县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享受除税费减免以外的优惠政策,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五)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对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地方,输出地要配备劳务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对输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并搞好服务。
  (六)整合全市培训资源,在充分利用教育、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的培训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以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为依托,大中型企业与民办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培训体系。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
  (七)建设高层次、辐射力强的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积极发展各类教育与培训事业,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同时,积极开展技能竞赛和技术能手表彰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规范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失业调控、社会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有效调控失业人数,努力缩短失业周期,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国资委、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企业通过开展转岗培训等途径扩大就业安置富余人员,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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