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6〕24号 2006年3月24日)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在我市执行的再就业政策进行延长、扩展、调整、充实,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效应。
(一)对在我市执行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主辅分离等项政策执行期限进行延长,政策审批时间截至2008年底。对“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50周岁以上)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根据其劳动合同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直至退休(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二)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进行扩展;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行扩展。
1.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意愿的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可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直至期满。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积极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多项服务。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