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沪村办发〔2006〕1号)
各区县村务公开领导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村发[2005]2号),结合上海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郊区改革、发展郊区经济、维护郊区稳定、促进郊区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通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完善机制,进一步贯彻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示范标准
(一)民主选举程序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对本届村的财务认真进行审计。村委会换届选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村民的推选权、选举权、直接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得到有效保障。村委会换届后依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没有因选举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
(二)村级组织健全有力。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成员关系融洽、团结有力,有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廉洁勤政,奋发有为,自觉接受村民监督。村委会下属机构、村民小组组织健全,工作有力。
(三)村务公开全面真实。公开方案的提出、审核和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规范设置村务公开栏,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能依法公开,并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村民的要求,不断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无弄虚作假现象,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务监督小组依法推选产生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