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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五章 审理

  第十八条 公正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如果事实尚未查清,应继续进行案件调查;

  (二)原人事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人事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四)原人事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人事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申诉的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处理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八)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确切;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正委员会评议案件,不公开进行。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公正委员会委员签名或者盖章。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第二十条 公正委员会通过阅卷、评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如何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六章 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审理报告进行审核,依据《暂行办法》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审理报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对公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应予确认。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制作《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诉机关应当及时将《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送达应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和实际送达时间,经受理申诉机关负责人签字后视为完成送达,不影响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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