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京人发[200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机构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的市级主管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
人事部《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理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 审理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办法》,对申诉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申诉人为受到人事处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或《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做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
(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依据;
(五)申诉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申诉人有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申诉材料齐备。
第五条 对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诉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诉,应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并制作《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诉人。
第七条 对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受理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