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表格可从宁波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http//www.nbrs.gov.cn)一式两份;
2.拟刊播的广告稿,须注明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收费标准;
3.举办单位的《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人才交流会组织实施方案、安全保卫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会场平面图、布展图;
5.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人才交流会场馆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
第十二条 在本市举办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须在举办上一年度12月底前按上述第九条规定向相关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宁波市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表格可从宁波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http//www.nbrs.gov.cn)一式两份;
2.举办固定性人才交流会的年度计划;
3.拟刊播的广告稿样式,须注明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收费标准等;
4.举办单位的《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人才交流会组织实施方案、安全保卫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会场平面图、布展图;
6.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人才交流会场馆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
第十三条 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
(一)受理。人事行政部门接到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决定。人事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符合本市举办人才交流会规定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人事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答复,超过15日未做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收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应到交流会举办地的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