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六条 申请开展固定性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除具备上述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正常开展人才中介业务两年以上,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资质信誉,经营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拥有自有或租赁期不少于两年的固定交流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联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共同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主办单位,同时必须明确协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承担主要责任。协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八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具体负责交流会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审查招聘单位资质、保证交流场馆安全、维护招聘现场秩序、监督规范入场单位和个人行为、防止欺诈确保诚信交流等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其名称、内容必须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必须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 在本市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申请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并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
申请举办面向全市范围或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报宁波市人事局批准。申请举办其他人才交流会的,报举办地县(市)、区人事局批准。
经县(市)、区人事局批准举办的固定性人才交流会,须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用人单位举办的临时性人才交流活动,原则上应联合专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共同举办,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本市各大中专院校为本校毕业生就业举办的临时性人才交流活动,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 在本市举办临时性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须提前60天按上述第九条规定向相关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