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
(甬人才〔2006〕3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及国家、省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中介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全市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
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在宁波全市范围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人才交流会分为临时性人才交流会和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两种。
临时性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独立或联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利用自有或临时租用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组织开展的非定期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专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固定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周期性服务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 人才交流会须由专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在本市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