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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实习合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实习合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甬教职成〔2006〕1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城区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推动职业学校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从2006年起逐步实施学生专业实习合格证书制度。

  专业实习合格证书颁发工作在学生第三学年完成专业实习后,毕业前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其中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实习合格证书由市教育局负责验印,各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实习合格证书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验印,专业实习不合格者不予颁发中职毕业证书。同时,为强化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制发了《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实习鉴定表(样张)》,供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学校可自行印制。《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实习鉴定表》将是今后教学管理制度检查或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各校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实习信息反馈、实习检查、实习考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在4月21日前,根据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情况,将学生专业实习合格证书订数上报市教育局,以便统一印制,证书购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实习合格证书可与毕业证书一并验印。

  市教育局联系人:章敏杰,联系电话:87186390,传真:87183395。

  附件:1.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实习合格证书订单

  2.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实习鉴定表(样张)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实习合格证书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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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订  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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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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