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80号 2006年5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加强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电力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切实做好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保护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
为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商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附后),统一研究制定电力设施保护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和指导,做好本地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协作机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实行联合执法,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各电力企业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