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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开展效能监察。要围绕整合行政资源、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促使行政机关加强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六)围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效能监察。要在结合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环节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和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对个别事业心、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好,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不高的公务员进行查处,使机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得到更好的落实。
  四、方法步骤
  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把握好选题立项、组织实施、效能评估、责任追究、纠建整改等环节,认真抓好落实。
  (一)选题立项,制订计划。要围绕国家重大改革举措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的突出问题,由监察机关有重点地选题立项和制定工作计划,也可由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特点自行选题立项、制定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备案。监察机关将立项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工作计划要明确时间安排、具体步骤、工作要求、人员分工和目标责任,保证效能监察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
  (二)组织力量,实施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察机关可独立进行,也可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要根据立项内容和工作计划以及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采取跟踪检查、明察暗访和查阅资料、文件、档案以及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检查,并进行效能评审和目标考核。同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写出客观详实的监督检查报告,为监察处理打好基础。
  (三)分清责任,做出处理。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清责任,按情节和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出恰当处理。属于廉政监察范围的,应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提出意见,改进管理。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监察建议书》、《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检查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堵塞漏洞。完成调查处理后,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同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做好监督检查和受理、调查、处理的效能监察事项办理情况的统计、综合分析以及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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