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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坚持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相结合。效能建设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内部监管等手段开展工作。效能监察的主体是监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惩处、组织协调等手段,发现漏洞并促进整改,纠正和解决政府机关在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效能建设的深化对效能监察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从效能监察入手,又可以促进效能建设的开展。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应当相互促进、有机结合。
  三、重点内容
  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工作中大胆探索,突出重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
  (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效能监察。效能监察工作要把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贴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尤其要抓住影响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为本地区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开展效能监察。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要把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破产重组和改制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健康等问题,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来抓,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效能监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效能监察这一有效手段?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查处违纪违法、严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行为,严肃查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要着力纠正那些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拖拉、态度生硬、贻误发展良机的人和事。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监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切入点,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实现本地区经济发展环境的根本好转。
  (四)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举措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必须贯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对那些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而不惜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中态度不坚决、行动不迅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要结合对《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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