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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53号 2006年3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监察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根据自治区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现就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反腐倡廉的战略方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目标,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监察。监察机关要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效能监察。效能监察应当依法立项,其项目和内容应当在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内,监察对象必须是法定的监察对象。效能监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将效能监察贯穿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运用到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主要环节。针对影响效能的突出问题,正确地运用和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确保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成效。
  (二)分级监察。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辖区的行政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责情况进行监察;自治区监察厅同时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效能监察工作;各派驻(内设)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效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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