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通过收购、兼并、入股等方式,参与建筑企业改制,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
省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42.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加快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步伐,支持成立由国内知名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勘察设计师领衔执业的建设设计事务所,努力形成大型勘察设计单位、中小型专业设计事务所多元化发展格局。
省建设厅负责。
43.继续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继续采取部门联动、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督查督办等方法,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三年清欠目标。积极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建立健全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省建设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44.加快发展城市基础教育。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省辖市要建设一批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解决城市扩张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难”问题。
省教育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负责。
六、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
45.大力推行城镇节地。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大对“空心村”和“迁村并点”的整治力度,研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乡村建设用地规模挂钩政策。积极盘活城镇闲置、空闲和低效使用的土地,加强废弃工矿区用地和砖瓦窑场用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指导和调控城镇建设合理利用土地,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建设节地型住宅,支持发展高层、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限制建设低层住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别墅类和城市庭院式建筑。各类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商业区,必须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式停车场。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聚集的原则,推行各级开发区、工业聚集区的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
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负责。
46.大力推行城镇节水。深入开展城镇节水活动,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限期关闭现有自备水源,严禁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自备水源。
省建设厅负责。
47.大力推行城镇节材。逐步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和引导生产使用以煤矸石和粉煤灰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动已经实行“禁实”的省辖市向县城延伸,抓好一批县(市)的“禁实”工作。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及新型节能保温墙体材料,提倡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回收各种废旧资源,支持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推广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