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省和州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驾驶员、打字员、炊事员、水电工、勤杂工、辅助工等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应聘人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行为良好。
(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四)新参加工作的聘用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炊事员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五)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应聘岗位所要求的资质证书。
(六)具有州内户籍。
三、招聘原则
(一)招聘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考试相结合,以考核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州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用人单位聘用工勤岗位人员,应当严格在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数内填报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五)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具有技师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四、聘用与管理
(一)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体检工作,并将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员的相关材料和需求报告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