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6〕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下同)是全区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不足、养护质量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推进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农村公路管理职责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一)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农村公路养护相关政策和规定,审定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各行政公署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核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养护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路容、路貌整洁,培修路肩、边坡,涵洞清淤,整治边沟、保证道路畅通完好等工作;养护工程主要指:修补油面、病害路段处理及罩面等大中修工程。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