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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保护办负责全市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对鞍山南果梨产区南果梨生产的各环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章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

  第九条 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为国家标准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程序为:由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市保护办提出申请,经市保护办初审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合格,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后,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同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市保护办统一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使用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市保护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产地证明材料;

  (三)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使用人,经批准后可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可以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印刷或粘贴在包装物上。专用标志应由经市保护办同意的印刷企业定量印制,印刷企业每次印制专用标志均需市保护办批准。

  第十三条 为保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被仿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要采取防伪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四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鞍山南果梨果园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标准种植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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