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发〔200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29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和特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销售鞍山南果梨的单位和个人及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鞍山南果梨是指以鞍山地名命名,出产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并按国家标准生产的南果梨。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规定,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范围是: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海城市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六条 非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范围内生产的南果梨,不得使用鞍山南果梨名称。禁止伪造冒用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生产的鞍山南果梨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成立鞍山市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成员包括市质量技术监督、农业、行业协会、法定检验机构、科研、生产、经营等部门和单位。市保护办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