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鞍政发〔200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天然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B21)》,对一般区域天然公益林的抚育采伐,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一般区域天然公益林的改造、更新性采伐和特殊区域天然公益林的抚育、改造、更新性采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天然公益林的抚育,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并严格控制抚育强度,原则上控制在15-25%之间。
二、对遭受病、虫、风、雪等自然灾害的林木,应视其受害情况,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和强度,经市以上森防部门鉴定并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清除。
三、加大采伐监管力度。要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对采伐作业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采伐作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抽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采伐作业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四、管好用好补助资金。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规定,认真管好用好天然林管护补助资金。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作为创造区域经济发展良好环境、改善农牧业生产基础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大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林业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合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林牧、林柴等矛盾;引导山区农民积极发展林地产业,为农民增收开辟新途径;加强天然林的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