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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反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发放欺诈工作的通知

  该项工作由省厅统一部署,并对部分州市县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各州市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所辖县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州市级对县区的抽查面不少于60%,省级对州市县的抽查面不少于30%。
  各州市以反欺诈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劳动保障相关工作,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当地劳动保障工作任务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支付发放情况,确定本州市工作重点、组织领导方法和具体工作措施。信息化建设和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方,要进一步研究探索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手段开展反欺诈工作。
  整合和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相关信息和资源,采用比对的方法,将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相关信息资料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进行比对,筛查和防控冒领失业保险金行为。
  依托基层、实施联动,建立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与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的定期联系制度。依托和做实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实现对失业人员的政策宣传、管理服务及监督在乡(镇)、社区有机结合。

  (二)工作步骤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意见认真讨论研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6至10月,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反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发放欺诈工作。
  10月下旬至11月10日前各州市对所辖县区组织抽查,向省厅上报总结报告。
  11月中下旬,省厅组织对州市县的抽查和调研。
  12月,省厅对今年我省反失业保险基金欺诈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 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抓好反失业保险基金欺诈工作,各州市要成立局领导为组长,基金监督机构牵头,依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开展工作的反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发放欺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同时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强化宣传,扩大影响

  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方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我省有关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的重点是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颁布实施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使反欺诈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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