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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信访工作质量,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信访条例〉完善和规范信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38号),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进一步完善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坚持和完善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具体体现;是了解民情,体察民意,为民排忧解难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有效措施。实行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必须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要把解决人民群众存在的困难当作政府的责任,把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努力方向,把人民群众的幸福当作政府的第一追求。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引导广大群众依法、逐级、有序进行信访活动,为加快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接待范围

  市长信访接待日是指市政府市长、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以一定的接待方式,负责接待处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主要包括:

  (一)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二)跨地区、跨部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分管部门已经受理,但经过努力没有解决,需要市政府领导协调处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四)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

  (五)对市政府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建议;

  (六)其他需要市长、副市长接待的信访事项。

  三、接待方式

  市长信访接待日,采取定期接待、预约接待和随机接待的方式进行。

  (一)定期接待的时间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三上午。定期接待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接待日程表,并提前通知市信访局,接待对象由市信访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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