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3、经审批同意的培训,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的,可以享受全额的培训补贴;培训后就业率在90%以下的,按培训后的就业人数、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的申领办法是,由各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培训合格证件、相关就业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附表1)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附表2)报省劳动保障厅初审,由省财政厅复审同意后按培训补贴标准直接将补贴全额拨付给培训机构。

  4、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时间和补贴标准按《培训管理暂行规定》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时间和补贴标准执行。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的进城务工人员,其培训补贴按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农字〔2004〕1059号)执行,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创业培训

  1、创业培训的教学标准。分三个阶段实施教学:第一阶段创业意识培训,第二阶段创业计划及相关知识培训,第三阶段提供专家咨询、创业计划论证、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第一、第二阶段为理论授课,课时掌握在80-120课时,第三阶段为开业服务,课时不超过400课时。

  2、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按4元补贴。可分段给予补贴,第一、二阶段培训结束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先补贴70%,学员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率达到50%(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为凭),并连续开业3个月后,再补贴其余的30%。

  三、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

  (一)对一般培训对象实行先收费后补贴的办法。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待培训结束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持本人《培训合格证》、《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应届大中专毕业证书、求职登记证明)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及个人银行账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二)对培训对象是城镇低保户或零就业家庭的,凭身份证及低保、零就业家庭的有效证明实行免费培训。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完成后由培训机构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申领培训补贴时凭学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及相关就业证明,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初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